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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除合同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民法典解除合同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tài);謴驮瓲顣r,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謴驮瓲钸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1)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xié)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fā)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終止后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來源:華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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